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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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並使用集中清算平台前,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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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輸入下列資料,並確認銷售機構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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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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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及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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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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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輸入直客投資人之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及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資料,並確認直客投資人留存之款項帳號確為其本人開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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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資料異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