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屬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款項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時,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