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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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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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買回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買回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買回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申請買回當日下午五時前將更正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