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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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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5000294 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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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相關事宜,由本公會教育訓練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二 章 資格測驗
第3條
本測驗每年舉行四次,每季舉行一次。
第4條
參加本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第5條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下: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總分一百分)二、專業科目:
(一)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總分一百分)
(二)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總分一百分)(三)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總分一百分)(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總分一百分)前項專業科目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非選擇題二類,各佔百分之五十,其中「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非選擇題題數不得少於二題,「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及「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非選擇題題數各不得少於三題,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非選擇題題數不得少於四題。
已取得辦理共同科目測驗單位之共同科目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間者,免重複應試。
第6條
測驗及格標準:
一、共同科目須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二、專業科目以四科總成績達二百四十分為及格,惟各該科分數低於四十分或該科所有應試人員平均分數之孰低者,即屬不及格。
第6-1條
參加本測驗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期貨交易分析人員專業科目測驗合格證明。
參加本測驗取得共同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測驗機構核發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及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第三 章 附則
第7條
參加本測驗合格之名單於本公會網站公布之。
第8條
本測驗由本公會委託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辦理,其委託事項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9條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應考範圍、及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合格證書之核發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委由證基會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證基會於每次舉辦測驗前送交本公會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證基會,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第10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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