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5000294 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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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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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科目須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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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科目以四科總成績達二百四十分為及格,惟各該科分數低於四十分或該科所有應試人員平均分數之孰低者,即屬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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