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5000294 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下:
    1.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總分一百分)二、專業科目:
      1. (一)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總分一百分)
      2. (二)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總分一百分)(三)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總分一百分)(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總分一百分)前項專業科目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非選擇題二類,各佔百分之五十,其中「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非選擇題題數不得少於二題,「期貨、選擇權與其他衍生性商品」及「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非選擇題題數各不得少於三題,衍生性商品之風險管理非選擇題題數不得少於四題。
  2. 已取得辦理共同科目測驗單位之共同科目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間者,免重複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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