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5000294 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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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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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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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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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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