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
-
一、櫃檯買賣台灣存託憑證單位:一千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者。
-
二、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市場之一交易滿一年者。
-
三、股東權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
四、獲利能力:最近一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
(一)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
(二)稅前純益最近二會計年度均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
五、台灣存託憑證於櫃檯買賣時,其股權分散應符合左列標準:
-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其中持有一千單位至五萬單位者所持單位合計占發行單位總數須達百分之十五以上或滿二百萬股。
-
(二)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記名股票,其全體記名股東人數須達一千人以上,且非公司內部人之大眾持股比率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以上。
-
六、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轉讓不受限制。
-
七、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