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4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第10080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一字第 093010889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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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外國債券為櫃檯買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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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發行外國股票為櫃檯買賣或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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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或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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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四、五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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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取得 BBB級以上評級之債信評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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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以新台幣或外國貨幣計價之債券櫃檯買賣,合於前項四款所定條件之一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