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4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第10080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一字第 093010889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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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初次申請外國股票櫃檯買賣案,於奉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後,除由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外,餘應依相關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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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自行認購比率,由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與推薦證券商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