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發行人已發行而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及上櫃認購(售)權證(上櫃權證應折算為上市權證數目計算之),加總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逾其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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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A(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A.tw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A級以上或Fit-ch Inc. 評級 A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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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 Baa3.tw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aal, Baa2, Baa3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B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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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1.tw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Bal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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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2.tw級以上或Moody'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Ba2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級以上或F-itch Inc. 評級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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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3.tw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Ba3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其發行市價總額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十者。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所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內容,另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按下列公式計算: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前揭依信用評等可發行額度所適用之百分比÷每一權證發行總額(新臺幣二億元)計算,未滿一者,以一計算,超過一者,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至整數。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於本國發行人,如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其可發行權證數目限制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