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32756 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之1、第20條條文 ,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自93年1月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16155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六條規定之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係指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Ba3.tw級以上之信用評等,外國機構得取得 Moody's Service評級 Ba3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 BB-級以上或Fitch Inc.評級 BB-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2. 發行人或風險管理機構屬外國機構或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得採集團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並由控股公司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仍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