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32756 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之1、第20條條文 ,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自93年1月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16155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除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目之情事外,曾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本公司得限制其於未來三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2. 發行人申請前一周內,媒體曾具體揭露該發行之標的證券相關訊息者,本公司不予同意該權證申請發行上市。
  3. 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期後之相關事項,發行人就應申報、公告、揭露之事項如有缺失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改善,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未來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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