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32756 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之1、第20條條文 ,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自93年1月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16155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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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後,每年應於接獲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