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24條條文,除第2條第1項自115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時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申報。
  2.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編製財務報告,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第十七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1.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一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年報時,一併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但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一個會計年度內為之;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二個會計年度內為之。
  2.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4.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1. 一、於依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或於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前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應繼續申報至原第一上櫃或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申報期間屆滿為止。
    2. 二、於依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或於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5. 本作業辦法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三規定。
  1.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應依相關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2. 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1. 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形式審閱之範圍涵蓋所有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實質審閱則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2. 本公司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各期分別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第一季財務報告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十五為原則,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但依第五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選定受查公司之具體標準如下:
    1. 一、各期財務報告按下列標準選案:
      1. (一)財務項目:
        1.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淨利與去年同期相較,變動較大者。
        2. 2.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達一定金額或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財務報告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4.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本季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權益百分之三者。
        5.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6.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
        7.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8.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權益比重較高者。
        10. 10.每股淨值偏低,淨值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1. 11.當期非流動之股權投資增減金額占權益比重較高者。
      2. (二)非財務項目:
        1. 1.財務主管辭職。
        2. 2.會計主管辭職。
        3. 3.內稽主管辭職。
        4. 4.研發主管辭職。
        5.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 6.董監事持股異動(含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所訂董監事關係人之持股情形)。
        7.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監酬金不合理。
        9.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達全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董事長、總經理質權設定達其實際持有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包括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所訂董監事關係人之設質及持股情形)。
        10.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2.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得排除列入選案。
    2.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1.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2. (二)經營權異動者。
      3. (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4. (四)上市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而恢復其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者。
      5.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6. (六)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7. (七)凡達到前款第(一)目之3、4、8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8.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9.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10.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11.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12. (十二)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13. (十三)財務報告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14. (十四)財務報告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者。
      15. (十五)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16. (十六)無形資產當季增減變動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17. (十七)當季營業收入自結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18. (十八)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無法召開者。
      19. (十九)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3.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1.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財報實審者。
      2. (二)最近一季經本公司公告為處置有價證券者。
      3. (三)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3. 財務預測之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其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1.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1. (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2.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者。
      3. (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綜合損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綜合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千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權益千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4. (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或更新(正)後綜合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5. (五)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1. (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綜合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2.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3. (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一億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綜合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3. 三、綜合損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綜合損益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區間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
  4. 前開第二項及第三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5. 本公司實質審閱下列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不納入第二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1.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時適用或上市後申請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上市或本公司同意適用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3. 三、前款公司於受查期間屆滿後,有經營權異動之情事,於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並準用前款規定。
    4.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年度,或第二款之本公司同意適用年度,於第一上櫃公司轉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以原上櫃年度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
  1.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但依第四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2. 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3.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4. 本公司對下列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不納入第一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1.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上市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3. 三、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申請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本公司同意適用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4. 四、前二款公司於期間屆滿後,有經營權異動之情事,於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並準用前二款規定。
    5.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年度或第三款之本公司同意適用年度,於第一上櫃公司轉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以原上櫃年度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
  1.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公司就該重大事件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報告:
    1. 一、財務
      1. (一)當期財務報告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2.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者。
      3. (三)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喪失債信情事。
      4. (四)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5. (五)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6. (六)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預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7. (七)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我國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8.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計較上月增加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
      9.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前月或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營業收入者。
      10.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屬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2. 二、業務
      1.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難或停頓之虞者。
      3.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被他人收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4. (四)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5. (五)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3. 三、其他
      1.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如內部人員舞弊),致影響市場秩序。
      3.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第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4. (四)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
      5. (五)經本公司監視部依「上市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通報者。
      6. (六)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該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7. (七)發現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8. (八)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之次三日收盤均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9. (九)經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0. (十)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席次未達第六條第二項之要求,或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席次未達第六條第一項之要求者。
      11. (十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12. (十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動者。
      13. (十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2.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本公司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該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該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