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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但依第四項所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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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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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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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下列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不納入第一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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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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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上市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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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申請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本公司同意適用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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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款公司於期間屆滿後,有經營權異動之情事,於次一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並準用前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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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年度或第三款之本公司同意適用年度,於第一上櫃公司轉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以原上櫃年度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