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24條條文,除第2條第1項自115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時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應依相關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2. 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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