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7條、第24條條文,除第2條第1項自115年第一季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時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一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年報時,一併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但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一個會計年度內為之;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二個會計年度內為之。
  2.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4.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1. 一、於依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或於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前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應繼續申報至原第一上櫃或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申報期間屆滿為止。
    2. 二、於依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或於依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申請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5. 本作業辦法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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