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提供之擔保品以下列為限(半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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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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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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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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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外幣為擔保品;收受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為限;外幣擔保品專戶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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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