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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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拒絕認股借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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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認股借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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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未於期限內繳納自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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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募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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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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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迄新股特定人繳款截止日期間超過三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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