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所有條文

  1. 第12-1條 (認股借貸之補提擔保品及償還融通)
  1. 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所認購之有價證券未轉撥至乙方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時,應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擔保品或償還借貸款項及其利息。
  2. 前項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者為限,其融通計算標準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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