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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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融通範圍及融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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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融通範圍,應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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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並於甲方成交日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相關手續費及稅負之範圍內,核准融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