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30120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7點,並自111年9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6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法源依據
    1. (一)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2. (二)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五、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
    3. (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三條。
    4. (四)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
    5. (五)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三條。
    6. (六)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三條。
    7. (七)本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三條。
  1. 各商品契約類別
    依交易標的分類如下:
    1. (一)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臺指選擇權、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
    2. (二)商品類選擇權契約:黃金選擇權。
    3. (三)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受益憑證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4. (四)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1. 結算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計算方式
    1.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賣出選擇權單一部位保證金依「權利金市值+MAXIMUM[風險保證金(A值)–價外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方式計收。各類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訂定方式如下:
      1.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指數×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一規定計算之。
      2. 2.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契約規模×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以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及當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訂定之,計算公式為:
          (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31.1035×3.75×0.9999÷0.995)×當日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五規定計算之。
      3. 3.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前揭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2.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採比率制收取,賣出單一部位保證金收取標準:
      賣出買權(call)及賣出賣權(put)=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1. 1.結算保證金a%及b%之計收標準
        結算保證金a%依各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適用比例;b%計算方式為a%之二分之一。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1. 保證金種類、原始與維持保證金加成成數及保證金進位方式
    1.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 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2.保證金加成成數
        各類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契約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下列成數加成計算之。
        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原始保證金=1:1.035:1.35
        各類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二分之一計算。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3. 3.保證金進位方式
        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結算保證金進位方式,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進位。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收取標準之進位方式依各契約報價幣別,採下列方式進位:
        1. (1)新臺幣報價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2. (2)美元報價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
        3. (3)日圓報價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2.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 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2.保證金適用比例加成成數
        各契約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a%適用比例以結算保證金a%之適用比例為基準,按下列成數加成計算之。
        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1:1.035:1.35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3. 3.保證金適用比例進位方式
        1. (1)a%之進位方式
          a%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進位方式,取該值至百分比小數後第二位,百分比小數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小數後第二位。
        2. (2)b%之進位方式
          b%適用比例係分別取a%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二分之一,並取至百分比小數後第三位。
      4. 4.保證金級距
        依各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區分,訂定級距如下:
                                                                

        股票選擇權
        保證金級距

        風險價格係數

        結算保證金

        適用比例

        維持保證金

        適用比例

        原始保證金

        適用比例

        a%

        b%

        a%

        b%

        a%

        b%

        級距 1

        10.00%

        5.000%

        10.35%

        5.175%

        13.50%

        6.750%

        級距 2

        12.00%

        6.000%

        12.42%

        6.210%

        16.20%

        8.100%

        級距 3

        15.00%

        7.500%

        15.53%

        7.765%

        20.25%

        10.125%

        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高於15%者,依該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往上取其最接近之百分比整數值,訂定為該標的股票選擇權a%之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a%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以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成數加成計算之,b%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分別以a%二分之一估算。

      5. 5.保證金進位方式
        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進位方式以元為整數,元以下部分四捨五入至元。
  1. 保證金計收方式
    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依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訂定保證金計收方式如下(以下之call表示買權,put表示賣權)。
    1. (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1. 1.單一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 call

         

        買進 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價外值,B)

         

        1.A值及B值依本公司公告之標準計算

        2.call價外值:

        MAXIMUM((履約價格-標的價格) ×契約乘數,0)

        3.put價外值:

        MAXIMUM((標的價格-履約價格契約乘數,0)

        賣出put

      2. 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

        賣出高履約價call

        (call多頭價差)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買進高履約價put

        賣出低履約價put

        (put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

        (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契約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

        (put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MAXIMUM(同標的期貨結算保證金×10%權利金差價點數×契約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3.同標的期貨舉例說明如下:

        (1)臺指選擇權之同標的期貨為1口臺股期貨。

        (2)黃金選擇權之同標的期貨為1口臺幣黃金期貨。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3.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

        買進put

         

        賣出call

        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1.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2.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3.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4.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4.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同標的期貨、賣出call

        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1TX可與14TXO形成組合部位。

        2.1MTX可與1TXO形成組合部位。

        3.1TE可與14TEO形成組合部位。

        4.1TF可與14TFO形成組合部位。

        5.1TGF可與12TGO形成組合部位。

        6.2ZEF可與1TEO形成組合部位。

        7.1ZFF可與1TFO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同標的期貨、賣出put

      5.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

        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

        買進call、賣出put

    2. (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1.單一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call

        買進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值-價外值,B)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 (A值-價外值,B)

        標的證券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1. (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2.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1. I.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2. II.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分配收益

            (除息)

            除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合併後為消滅
            基金

            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條之12款,合併後為消滅基金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其它

            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條之13款,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3. III.標的證券因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停止買賣期間遇分配收益(除息)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2. 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 (call多頭價差)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 (put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 (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履約價格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 (put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call時間價差)

        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10%2×權利金差價點數×履約價格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put時間價差)

      3.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買進put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4.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一口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一口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call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put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put

      5.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

        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

        買進call、賣出put

    3. (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1.單一部位
                                                                

        部位種類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call

        買進put

        賣出call

        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b%)

        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1. (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0)
        2.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之股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證券之股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1. I.一般情況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2. II.經契約調整者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除權、除息

            除權/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減資

            1.恢復交易前

            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1-減資比率)×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恢復交易後

            減資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合併

            1.存續公司為已上市/櫃公司

            存續公司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存續公司為新設公司

            1)新設公司未上市/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合併參考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2)新設公司上市/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3. III.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停止買賣期間未經契約調整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停止買賣期間遇除權、除息

            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2. 2.價差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低履約價call、賣出高履約價call (call多頭價差)

        1.買進部位之到期日必須與賣出部位之到期日相同,方可適用。

        2.到期日遠近非依前述部位狀況組合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算保證金。

        買進高履約價put、賣出低履約價put
        (put
        空頭價差)

        買進高履約價call,賣出低履約價call (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之履約價差×契約乘數

        買進低履約價put,賣出高履約價put
        (put
        多頭價差)

        買進call、賣出call,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call
        時間價差)

        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10%權利金差價點數×契約乘數)

        1.買進部位到期日與賣出部位到期日相同者不適用。

        2.買進部位到期日較賣出部位到期日近者,以單一部位方式計收保證金。

        買進put、賣出put,履約價相同或不同,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put
        時間價差)

      3.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call、買進put

         

        賣出call、賣出put

        MAXIMUM(賣出call之保證金,賣出put之保證金)+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位

        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位

        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之交易人為身分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人、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7期貨交易人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戶、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J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U境內大陸地區自然人、V境外大陸地區自然人及W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帳戶。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標的證券價值×c%,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元。

        6.c%適用比例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4.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put

        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call

        收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put

      5.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轉換組合部位:

        買進put、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
        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逆轉組合部位:

        買進call、賣出put

  1. 保證金調整方式
    1.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 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2.保證金調整方式
        經每日計算風險保證金(A值)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所訂標準,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收取標準,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2.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 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2.保證金調整方式
        本契約上市交易後,於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證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各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比例,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3. (三)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至第四條之七八規定重新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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