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30120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至第7點,並自111年9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結算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計算方式
    1.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賣出選擇權單一部位保證金依「權利金市值+MAXIMUM[風險保證金(A值)–價外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方式計收。各類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訂定方式如下:
      1.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指數×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一規定計算之。
      2. 2.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契約規模×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以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及當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訂定之,計算公式為:
          (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31.1035×3.75×0.9999÷0.995)×當日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五規定計算之。
      3. 3.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前揭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2.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採比率制收取,賣出單一部位保證金收取標準:
      賣出買權(call)及賣出賣權(put)=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1. 1.結算保證金a%及b%之計收標準
        結算保證金a%依各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適用比例;b%計算方式為a%之二分之一。
      2.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