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713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48條、第62條、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7699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登錄一般板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但評估當月未有簡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簡式「檢查表」。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申請上櫃前應至少申報二個月份發行人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以下簡稱詳式「檢查表」,附表一之一),且須持續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至發行人上櫃掛牌時為止。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評估當月未有詳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詳式「檢查表」。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報詳式「檢查表」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4.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5.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本準則製作「檢查表」時,應依所列檢查項目及評估期間,取具相關資料以執行查核程序,並詳實填具查核結果,連同相關工作底稿彙集成冊後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1. 本中心受理第十六條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但外國發行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併送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本中心得於股票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
  2. 前項發行人之概況資料應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確認正確性,並於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櫃檯買賣時函報本中心。資料內容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額、權益總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綜合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3. 發行人之股票經本中心同意其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本中心每半年彙整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4. 發行人自本中心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同意函之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款規定。
  1.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2. 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第二季財務報告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3.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第三季之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4. 四、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衍生性商品交易:
      1. (一)營業額: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稅前淨利(損)」及「綜合損益」三項目,各季自結綜合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 (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 (三)發行人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5.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1. (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2. (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3. (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4.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6.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7.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8.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9.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0.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1. 十一、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擬議)或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12. 十二、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下列時點輸入,並應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1. (一)增資發行新股。
      2. (二)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
      3. (三)減資。
      4. (四)合併。
      5. (五)公開收購。
      6. (六)分派員工酬勞、庫藏股轉讓、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外籍員工。
      7. (七)初次登錄一般板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一般板。
      8. (八)召開股東常會。
      9. (九)變更面額。
    13. 十三、公司債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2. (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另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3. (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14. 十四、發行人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股東會議案資訊、股東會議事錄電子檔、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資訊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申報:
      1. (一)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七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但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2. (二)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股東會議案資訊。
      3. (三)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十日內申報股東會議事錄。
      4. (四)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決議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
        4. 4.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5. (五)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
        1. 1.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及作業流程。
        2. 2.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
        3. 3.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
        4. 4.應於股東常會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16.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7.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之日起二日內申報;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18.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19.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1.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
      2.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
      3.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4.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5.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6.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20.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日輸入。
    21.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1. (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
      2. (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3. (三)應於發行資料異動後之次日內輸入相關資料;
      4. (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5.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 (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7.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
      8. (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9.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22. 二十二、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發行人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之資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業務資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參加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發行人主動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 1.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2.受邀參加者。
        3.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23. 二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於該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本準則第三十四條未規定者,則依上開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申報。
    24. 二十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25.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發行人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6.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
      1. (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7.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28. 二十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29. 二十九、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
    30. 三十、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金融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31. 三十一、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32. 三十二、依「企業併購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33. 三十三、創業投資公司應增加揭露之資訊:
      1. (一)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投資金額前五大被投資公司資訊。
      2. (二)依第二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訊。
    34. 三十四、支付會計師之公費資訊:應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申報上年度支付會計師之公費。
    35. 三十五、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申報;若公司未獲利或獲利扣除累積虧損無餘額可分派,未經董事會決議者,應於董事會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後二日內申報;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申報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6. 三十六、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本中心公告或通知,於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37. 三十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
      1. (一)初次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輸入。
      2. (二)變動申報:發行人為取得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自行輸入;發行人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發行人,發行人並應於送達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輸入。
    38. 三十八、外國發行人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39. 三十九、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暨總經理異動資訊:異動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申報。
    40. 四十、發行人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41. 四十一、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2.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3.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1. 本中心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填製「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審查書件齊備且無其他不合於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之情事時,依下列規定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1. 一、發行人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併核發同意函。但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得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
    2. 二、發行人非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收文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
  2. 發行人自本中心依前項規定核發同意函之日起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
  3. 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
  1.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1. 一、公司或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4.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
    6. 六、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或解散,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股份之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之未上櫃公司。被併購者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計算之;
      2. (二)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
    7. 七、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8. 八、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9. 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10. 十、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但屬申請轉至一般板而終止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11. 十一、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12. 十二、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3. 十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2. 發行人得以視訊方式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發行人有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情事或其他經本中心認為重大之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3. 有第一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發生該項第六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前條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4. 發行人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事者,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由發行人召開說明記者會。
  5.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
第四章 登錄費用
  1.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但發行人申請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及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2.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
  1.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2.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1. 發行人股票初次登錄為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但發行人屬登錄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轉板當年度免再計收轉板後初次登錄一般板之櫃檯買賣費用。
  2.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
  1. 增資新股之櫃檯買賣費用,自其開始櫃檯買賣之次年度起,與原已櫃檯買賣之股票合併依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標準計收。
  1.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
  2. 發行人之股票經終止櫃檯買賣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終止櫃檯買賣者外,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
  1.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2.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1.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或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三十款、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者,本中心得函請其改善或併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1.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
    2. 二、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大缺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新臺幣三百萬元違約金。
  2. 發行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四、第五十二條或違反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三或三十七條之四規定者,本中心得函請其改善或併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並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3. 前二項情形如須補行辦理者,發行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依期限辦理。
  4. 未依限辦理者,本中心得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如未依限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5. 發行人未於除息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十萬元違約金,並函知其應於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如再未依限發放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約金,並再限期改善,如再未依限發放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違約金。
  6. 發行人違反本準則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
  1.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條或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一項或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或申報之資訊有錯漏者,本中心得函請其改善或併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1. 一、自行補正申報資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外部單位發現並經查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違約金。
    2. 二、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3. 三、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大缺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違約金。
    4. 四、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違約金。
  2.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或違反第五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或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並限其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補正之。
  3. 發行人違反前二項所列條文規定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得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4. 發行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條文規定,個案情節重大且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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