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713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48條、第62條、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769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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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填製「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審查書件齊備且無其他不合於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之情事時,依下列規定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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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併核發同意函。但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得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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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非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收文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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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自本中心依前項規定核發同意函之日起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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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