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713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48條、第62條、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7699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但發行人申請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及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2.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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