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槓桿交易商須訂定新種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包括各相關部門之權責,並應由財務會計、法令遵循、風險控管、產品或業務單位等主管人員組成商品審查小組,於辦理新種槓桿保證金契約前,商品審查小組應依上開規範審查之。如為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通過。槓桿交易商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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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性質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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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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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管理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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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控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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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方法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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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戶權益保障事項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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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