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400195421號函修正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23條、第32條 、第43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04002606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其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限於從事該商品相關之避險交易及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之投資,槓桿交易商並應按月編製結構型商品資金運用明細表以供查核。
  2. 槓桿交易商辦理前項交易價金之運用,應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函報本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
  3. 前項資金運用作業準則內容,應包含資金運用之原則、工具、範圍、作業流程、流動性控管措施、執行部門及其職權等。
  4.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資金運用規範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期檢討分析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5. 第一項資金運用明細表之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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