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400195421號函修正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23條、第32條 、第43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04002606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2. 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2. 二、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條件者。
    3. 三、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程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4. 四、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5. 五、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3. 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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