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400195421號函修正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23條、第32條 、第43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04002606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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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照,並與本中心簽訂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契約後,始得檢具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未經申請並獲本中心同意,不得辦理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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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申請辦理前項業務,於申請書件送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日,未經本中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槓桿交易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