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
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但上櫃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上櫃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淨值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櫃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預收股本及待註銷股本列為淨值加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相關股份面額加計或扣除於股本中。
-
二、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者。
-
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因會計師認為其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或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但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項目金額於查核或核閱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惟若係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四、其有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七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十一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六條等規定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
-
五、董事或監察人累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以上受停止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
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
七、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轉換公司債者。
-
八、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經本中心知悉者。
-
九、全體董事變動逾二分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中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一)股權過度集中致股權分散未達上櫃股權分散之標準。
-
(二)其新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或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
-
十、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低於二家者,但第一上櫃公司不在此限。因股份轉換、概括讓與、營業讓與、分割或變更公司名稱而成為投資控股公司者,於開始櫃檯買賣一年內不適用之。
-
十一、公司分割後實收資本額未達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標準者,或第一上櫃公司分割後之淨值未達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標準者。
-
十二、已上櫃之母公司(含金融控股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之上市櫃子公司之其他股東持有之股份者。
-
十三、辦理股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未委託代辦股務機構且未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同意辦理股務事務者。
-
(二)股務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發現重大缺失,經本中心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
十四、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本中心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認有必要者。
-
十五、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未達五百萬股或上櫃普通股股本未達五千萬元者。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比例核算之淨值數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
十六、因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無法符合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
-
十七、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