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300141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6條之6、第46條之7、第94條之1條文,實 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30018463號函)(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00230482號公告自103年10月6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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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他新設或已上櫃既存公司者,亦適用之。但若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之外國公司參與轉換者,則該等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不得逾該新設或已上櫃既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且該等我國未上櫃(市)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之外國公司應分別符合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