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300141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6條之6、第46條之7、第94條之1條文,實 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30018463號函)(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00230482號公告自103年10月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依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其申請,於本中心同意後,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無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各款情事者。
    2. 二、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條件
  2.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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