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066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2120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人員│申 報 職 稱│業 務 適│說 明││種類│ │用 範 圍│ │├──┼───────┼──────────┼────────┤│主管│總經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係指具備第七條所││人員│ │經理 │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部門主管 │從事前條各項業務之主│係指具備第七條之││ │ │管。 │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業務部門之副總│兼營投信業務公司業務│係指具備第七條之││ │經理、協理、經│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一第四項所列資格││ │理 │、經理。 │之一者,同時擔任││ │ │ │法令遵循主管,應││ │ │ │兼具第七條之一第││ │ │ │一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 ├───────┼──────────┼────────┤│ │分支機構經理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分支│係指具備第七條之││ │ │機構之負責人。 │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業務│業│一般投顧業│1.對有價證券、證券相│係指具備第八條所││人員│務│務 │ 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列資格之一者。 ││ │員│ │ 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 ││ │ │ │ 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 │ │ │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 │ │ 。 │ ││ │ │ │2.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 ││ │ │ │ 動、講授或出版。 │ ││ │ │ │3.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 │ │ 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 │ │ ,為推廣或招攬 │ ││ │ ├─────┼──────────┼────────┤│ │ │一般投信業│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係指具備第八條第││ │ │務 │行、銷售及私募、投資│四項所列資格之一││ │ │ │研究分析、除基金經理│者。 ││ │ │ │人外其他與基金之經營│ ││ │ │ │管理相關事務、執行基│ ││ │ │ │金買賣有價證券人員。│ ││ │ ├─────┼──────────┼────────┤│ │ │基金經理人│基金之管理。 │係指具備第八條第││ │ │ │ │五項所列資格之一││ │ │ │ │者。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資經理人 │業務之投資決策 │二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第八條所││ │ │資之研究分│業務之研究分析 │列資格之一者。 ││ │ │析 │ │ ││ │ │ │ │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第八條所││ │ │資之買賣執│業務之買賣執行 │列資格之一者。 ││ │ │行 │ │ ││ │ │ │ │ ││ │ ├─────┼──────────┼────────┤│ │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 │之財務及業務並做稽核│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報告。 │。 ││ │ ├─────┼──────────┼────────┤│ │ │法令遵循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係指具備第八條之││ │ │ │劃、管理及執行。 │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 │ │ │。 ││ │ ├─────┼──────────┼────────┤│ │ │境外基金總│一、產品分析人員:(│一、(一)係指具││ │ │代理人辦理│ 一)產品分析:總│ 備第八條第五││ │ │境外基金募│ 代理人辦理上架前│ 項所列資格之││ │ │集及銷售業│ 商品評估審查、持│ 一者。(二)││ │ │務之業務人│ 續檢視基金運作及│ 係指具備第七││ │ │員: │ KYP 教育訓練等業│ 條之一所列資││ │ │一、產品分│ 務。(二)基金監│ 格之一者或第││ │ │ 析人員│ 督管理:負責符合│ 八條第五項所││ │ │ (一)│ 特定條件境外基金│ 列資格之一者││ │ │ 產品分│ 之監督管理作業。│ 。 ││ │ │ 析(二│二、通路服務人員:辦│二、係指具備第八││ │ │ )基金│ 理基金銷售業務並│ 條所列資格之││ │ │ 監督管│ 與銷售通路或客戶│ 一者。 ││ │ │ 理 │ 直接接觸者。 │三、係指具備第八││ │ │二、通路服│三、其他:非屬上述兩│ 條所列資格之││ │ │ 務人員│ 項人員,但有辦理│ 一者。 ││ │ │三、其他 │ 境外基金募集及銷│ ││ │ │ │ 售之其他業務人員│ ││ │ │ │ 。 │ ││ ├─┴─────┼──────────┼────────┤│ │基金銷售業務之│於銷售機構辦理投信基│係指具備第八條所││ │業務員 │金或境外基金之銷售。│列資格之一者。 ││ ├───────┼──────────┼────────┤│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係指依商業會計法││ │ │責人。 │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 │ │。 │└──┴───────┴──────────┴────────┘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附件二)。
      3.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4. (四)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5. (五)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6. (六)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附件三)。
      8. (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四)。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
      3.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4. (四)學歷證書影本。
      5. (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 (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2. 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3. 辦理申報為申報公司之總經理、稽核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4.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準用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變更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3. (三)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4. (四)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五)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6. (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
      2. (二)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2. 前項變更申報如僅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第二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身份證及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註銷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註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註銷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註銷申報時,應填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註銷申報表。
  2. 前項註銷申報如係公司解散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者,應另檢附金管會核准公司解散或廢止營業許可之函文影本。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3. 三、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影本。
  2. 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更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3. 三、戶籍謄本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法人股東更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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