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066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21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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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變更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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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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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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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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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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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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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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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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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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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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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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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變更申報如僅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第二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身份證及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