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066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21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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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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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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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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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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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更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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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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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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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籍謄本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法人股東更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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