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066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第29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21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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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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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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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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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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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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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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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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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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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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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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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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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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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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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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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歷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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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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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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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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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申報為申報公司之總經理、稽核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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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準用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