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 37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 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54595號函准 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凡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適用本補充規定:
    1. (一)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二)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3. (三)營建收入或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者。
  1. 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1. (一)自設立登記後,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2.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3. (三)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4. (四)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減除累計折舊之淨額)合計不得逾淨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者,得免列入待售房地之計算。
    5.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6. (六)經簽證會計師設算左列情況所獲收入及毛利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條件者:
      1. 1.購買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指已投入營建成本占總營建成本達四0%以上者)者。
      2. 2.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 3.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4. 4.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
    7. (七)全部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全部完工法;部分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分別依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全部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完工比例法,編製擬制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損益表,於經會計師核閱,其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且仍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利能力標準。
  2.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正式送件申請上櫃者,前項之(五)及(七)規定之獲利觀察期為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1. 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工程個案所發包之營造公司如係該建設公司之關係人,或該營造公司承包該建設公司之年度金額逾二億元且達該營造公司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一)該營造公司應具備下列資格:
      1. 1.具甲級營造廠資格。
      2. 2.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暨個案別之毛利率均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二位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
    2. (二)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尚須檢附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建設公司與營造公司之個案別毛利率分析表。毛利率分析表中應含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所有個案別之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並由該個案完工年度(未完工者則為建設公司申請上櫃年度)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
    3.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建設公司與該營造公司間均符合下列規定:
      1. 1.其與該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個案別毛利率並無異常情形。
      2. 2.對其工程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之形成及付款辦法,均由專業機構出具報告,並評估其具合理性。
      3. 3.該營造公司最近二年內,並無違反建築營建相關法令及與建設公司間之工程承包契約情事。
      4. 4.其與該單一營造公司間之財務業務依下列規定評估並無不能獨立劃分情事:
        1. (1)建設公司於送件申請上櫃日,其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及監察人應有一席以上為非營造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及持有營造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其關係人。但申請公司與營造公司係屬集團企業者,得不適用。
        2. (2)建設公司應就與營造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經該建設公司確實有效執行。
        3. (3)前述作業規章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異常現象。
      5. 5.其與該營造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無異常情形。
    4. (四)關於本補充規定所稱之營造公司,係指依內政部「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規定,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等之營造廠商而言。
  1. (刪除)
  1. 期間之計算:
    1. (一)本補充規定第三項之(三)所稱之「最近二年內」,係指以該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日為終止日之二年內而言,但違反法令、契約等情形部分,尚包括櫃檯買賣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期間在內。
    2. (二)本補充規定第四項之(四)所稱之「截至本年度止」,係指截至主管機關核准櫃檯買賣契約本中心函知日止,隨時補充最新資料。
  1. 本補充規定不適用於公營事業公司。
  1. 本補充規定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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