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 37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 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54595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
(一)自設立登記後,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
(三)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減除累計折舊之淨額)合計不得逾淨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者,得免列入待售房地之計算。
-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
-
(六)經簽證會計師設算左列情況所獲收入及毛利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條件者:
-
1.購買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指已投入營建成本占總營建成本達四0%以上者)者。
-
2.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
3.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
4.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
-
-
(七)全部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全部完工法;部分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分別依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全部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完工比例法,編製擬制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損益表,於經會計師核閱,其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且仍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利能力標準。
-
-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正式送件申請上櫃者,前項之(五)及(七)規定之獲利觀察期為最近二個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