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上 字第 370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 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54595號函准 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工程個案所發包之營造公司如係該建設公司之關係人,或該營造公司承包該建設公司之年度金額逾二億元且達該營造公司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一)該營造公司應具備下列資格:
      1. 1.具甲級營造廠資格。
      2. 2.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暨個案別之毛利率均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二位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
    2. (二)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尚須檢附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建設公司與營造公司之個案別毛利率分析表。毛利率分析表中應含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所有個案別之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並由該個案完工年度(未完工者則為建設公司申請上櫃年度)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
    3.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建設公司與該營造公司間均符合下列規定:
      1. 1.其與該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個案別毛利率並無異常情形。
      2. 2.對其工程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之形成及付款辦法,均由專業機構出具報告,並評估其具合理性。
      3. 3.該營造公司最近二年內,並無違反建築營建相關法令及與建設公司間之工程承包契約情事。
      4. 4.其與該單一營造公司間之財務業務依下列規定評估並無不能獨立劃分情事:
        1. (1)建設公司於送件申請上櫃日,其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及監察人應有一席以上為非營造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及持有營造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其關係人。但申請公司與營造公司係屬集團企業者,得不適用。
        2. (2)建設公司應就與營造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經該建設公司確實有效執行。
        3. (3)前述作業規章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異常現象。
      5. 5.其與該營造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無異常情形。
    4. (四)關於本補充規定所稱之營造公司,係指依內政部「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規定,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等之營造廠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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