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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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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應經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應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第66條
(罰則(一)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第67條
(罰則(二)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五、拒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第68條
(罰則(三)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二、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送交而隱匿其一部分者。
四、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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