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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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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應經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應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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