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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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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罰則(三)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二、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送交而隱匿其一部分者。
四、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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