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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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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罰則(一)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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