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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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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罰則(二)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五、拒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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