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7條 (罰則(二)
  1. )
  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
    2.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者。
    3.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4.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5. 五、拒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