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第十四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發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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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以配合國家經濟成長,引導投資活動,推動證券暨期貨學術研究,促進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1. 為達成本會宗旨之,推動下列事項:
    1. 一、證券暨期貨業務之調查、研究與發展。
    2. 二、證券暨期貨學術之研究、發展及其獎助。
    3. 三、國際性證券暨期貨學術之交流。
    4. 四、證券暨期貨專業人才之訓練與培養。
    5. 五、證券暨期貨之金融知識教育與推廣。
    6. 六、證券暨期貨公益事業之創辦及捐助。
    7. 七、有關證券暨期貨投資權益保護宣導等事宜。
    8. 八、辦理證券暨期貨專業能力測驗、受託辦理資格測驗及其他相關事項。
    9. 九、接受機關(構)團體委託辦理員工招募等就業服務相關事項。
    10. 十、其他有關促進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事宜。
  1.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會。
  1. 本會基金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名義募集之,由捐助人捐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正,暨累積捐助及盈餘等新臺幣陸億玖仟捌佰伍拾萬元正,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基金新臺幣壹億元正,共計新臺幣捌億元正,嗣後繼續依下列方式募集,均列入本會名義財產:
    1. 一、基金孳息。
    2. 二、其他收入及捐助。
  1. 本會所有財產,除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為必要之支出外,不得移作本章程第三條規定以外用途,其保管運用方法,依本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會為促進國際性證券期貨人才培育暨國際事務發展,得另募基金,設置「證券暨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基金」專戶,並成立特別委員會,負責該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不受前項之限制。
  3. 前項特別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基金之收支及運用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章 組織
  1.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本於本會之宗旨,推動本章程第三條規定之事項之,其職權如下:
    1. 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2.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3. 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4.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5.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6.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7. 七、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8. 八、合併之擬議。
    9.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1. 本會設監察人,其職權如下:
    1.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2.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3.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1. 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由捐助人自捐助人及專家學者中遴聘之,捐助人擔任董事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2. 每次召開捐助人會議改選董事後,應將遴聘自專家學者之董事名單提報主管機關同意。
  3. 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其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捐助人遴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未滿之任期為止。
  4. 董事之選任與解任,應有全體捐助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捐助人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5. 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
  1. 本會設監察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同意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依前條規定之方式遴聘之。
  1.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得酌支車馬費。但董事長為專任者,其薪給由董事會定之。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3.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有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3. 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1.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基金利益。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1.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3.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1.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1.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3.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4.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五、申請貸款。
    6.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7. 七、投資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事業。
    8. 八、基金之動用。
    9. 九、以基金填補短絀。
    10.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事由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4. 第二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5.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1. 本會得設榮譽董事若干人,由董事會決議自對證券暨期貨市場之發展有卓越貢獻者遴聘之,為無給職,由本會授與證章。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聘任專任顧問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1. 本會設總經理一人,下設副總經理一人、協理二人,並分處、中心等辦理各項業務。
  2. 前項組織、任用及管理事項,由董事會另訂之。
  1. 董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研究員,並得設置各研究小組,其組織及任用事項,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1. 本會會計採曆年制,會計制度之制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一、總說明。
    2.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3.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4.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5.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2. 每年應於七月底前,檢具次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決算書),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監察人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二項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應逐季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本會應於每次召集董事會後七日內將截至上月止之收支報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 本會為永久性質,如因情事變更,致本會設立宗旨不能達到時,得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變更其宗旨及組織解散之。
  1.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悉歸屬於國庫。
第四章 附則
  1.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之。
  1.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四日經本會籌備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自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1. 本章程之修正,由董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但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修正應先經特別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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