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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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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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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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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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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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