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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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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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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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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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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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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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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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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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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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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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之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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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基金填補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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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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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事由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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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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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