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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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由捐助人自捐助人及專家學者中遴聘之,捐助人擔任董事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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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召開捐助人會議改選董事後,應將遴聘自專家學者之董事名單提報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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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其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捐助人遴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未滿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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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選任與解任,應有全體捐助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捐助人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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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