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5000185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4285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為保障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之安全性,並便利期貨經紀商辨識期貨交易人以自動化設備或以金融機構辦理匯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來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1. 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工具)將其存款帳戶內之資金轉帳存入期貨經紀商指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前,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每一種幣別各不超過三個本人存款帳戶。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轉帳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轉出存款帳號與期貨經紀商事先約定其本人存款帳號不符者,期貨經紀商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轉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1.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與期貨交易人前條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檢具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正本,或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或以其他足以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帳戶透過第三方線上驗證如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服務(eDDA)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PCODE 2566)紀錄…等),憑以辦理。未符合前揭規定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事宜。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存摺或對帳單應留存影本,eDDA或PCODE 2566應留存申請及驗證紀錄…等)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1.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並與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存款帳戶者,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以視訊影像或其他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1. 期貨經紀商就期貨交易人以金融機構匯款或聯行代收付方式將資金匯存入期貨經紀商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匯款單、存款憑條(無摺存入)或電文訊息內容(外幣匯款),填寫匯款人或存款人之姓名,另匯存入實體帳號者,期貨交易人須於附言欄(或摘要欄)加填寫其交易帳號。期貨經紀商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時,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匯款證明文件正本,惟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與開立期貨帳號戶名不符者,期貨經紀商仍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1. 為達辨識資金來源之目的,期貨經紀商應禁止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將現金存入期貨經紀商開立於金融機構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並應加強對期貨交易人宣導。
  1. 期貨經紀商依本注意事項與期貨交易人所約定存入保證金之本人存款帳戶應增列於開戶文件。期貨經紀商應留存受理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約定轉帳存入保證金簽署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以視訊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者,應留存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上述約定者,應將辦理之約定文件正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及對應存款帳戶文件及視訊影像電子檔案等資料送交期貨經紀商,並留存影本或電子檔案等資料備查。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金融機構匯款或聯行代收付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者,應留存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而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備查。上述所列文件或電子檔案等資料依規定至少應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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